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湯立斌)天津證監局日前披露了關于對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渤海銀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包括: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分支行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合規風控人員未對基金新銷售產品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合規審查意見,以及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收益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天津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的多項條款。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渤海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渤海銀行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天津證監局報告整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