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老鼠倉”更惡劣的情形出現了。某私募基金經理,竟利用盤后大宗交易,高價接盤老媽的股票,然后再低價賣回,進行赤裸裸地利益輸送。
全國首例利用盤后大宗交易實施證券犯罪案嫌疑人被批捕
8月26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發布公告,稱以職務侵占罪對利用盤后大宗交易實施證券犯罪案嫌疑人李某某批準逮捕。據悉,該案是全國首例利用盤后大宗交易實施的證券犯罪案件,致使私募基金被害人損失110余萬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從中非法獲利80余萬元。
所謂的“老鼠倉”,即基金經理等人用自有資金買入股票后,用他人資金(如自己控制的機構資金,證券投資基金資金)拉高相應股票價格,再通過出售個人所購買的股票進行盈利,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從李某某的案例來看,其行為是直接進行利益輸送,性質儼然比普通意義的“老鼠倉”更加惡劣。
可以預見,在監管趨嚴的常態下,李某某或將被法院追究刑事責任。這從近期公開的一起“老鼠倉”案件刑事判決書中也可以預見。
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示了關于銀華基金原基金經理郭建興的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郭建興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伙同被告人張超,通過張超及其妻楊某名下兩個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郭建興管理的基金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700余萬元,非法獲利共計737.08萬元。對此,證監會對郭建興、張超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計1095.78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郭建興作出5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職務”的處罰。
根據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郭建興、張超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緩刑3年,并分別處罰金411.02萬元。
近兩月已有25家私募遭處罰
近年來,私募基金呈現連年擴張的態勢,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之一。據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截至2020年7月末,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24457家,較上月增加38家,環比增長0.16%;管理基金數量88051只,較上月增加1956只,環比增長2.27%;管理基金規模14.96萬億元,較上月增加6085.36億元,環比增長4.24%。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8820家,較上月增加17家,環比增長0.19%;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14941家,較上月增加25家,環比增長0.17%;私募資產配置類基金管理人9家,較上月增加3家,環比增長50.00%;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687家,較上月減少7家,環比下降1.01%。
然而,在私募基金快速擴張的背后,一系列風險隱患、違規操作等弊端也逐漸暴露。今年7月1日至8月21日,已經有25家私募遭到處罰,涉及陜西、大連、深圳等全國多個地區。
從處罰類型來看,6家私募公司被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2家私募公司被公開譴責,14家私募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5家在被處罰的同時被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3家私募機構被中基協限制相關業務資格,其中涉及一家基金銷售公司。
刑法修正案草案提高證券犯罪懲處力度
本月初,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一讀稿”)。此次一讀稿提升了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擴大了相關責任人的范圍。具體來看,一讀稿與資本市場相關的條文共三條,一是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刑罰,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二是提高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三是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表示,新證券法已實施5個多月,期間集體訴訟制度落地,注冊制逐步推廣,資本市場違法成本大幅提高,刑法也需做出相應修改,與新證券法同頻共振,筑牢資本市場法治根基一讀稿提高了證券犯罪懲處力度,將有效發揮刑法在打擊證券期貨犯罪方面的威懾作用,進一步夯實資本市場法治根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到,近年來,在資本市場實際運行中,還出現了一些新的犯罪主體和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也應進一步論證,將這些主體和行為納入相應的條文中,主要有三點:
一是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納入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規制范圍,解決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財產行為多發、刑事打擊力度不足的突出問題。
二是完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規定。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納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規制范圍,強化對私募基金行業“老鼠倉”的刑事打擊力度。
三是將商業銀行出具虛假入賬憑證、函證回函的行為納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規制范圍,加大對商業銀行協助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