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是金融系統的核心與中樞。今年全國兩會,多名金融系統代表建議,加快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為建設強大的中央銀行和強大的貨幣,建設金融強國,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時期呼喚新的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于1995年公布實施、2003年修訂,為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和履職提供了基礎法律保障。
多位代表認為,在上一次修訂后,中央銀行的履職環境、政策目標、工具手段在適應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已發生較大變化。加快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可以更好適應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變化,以及新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的履職需要。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市分行行長金鵬輝表示,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履職需要。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的規定,不適應現實履職要求,與2023年9月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中國人民銀行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不盡一致;另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法缺乏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履職工具和手段的規定,未體現健全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還缺少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管理金融市場、管理金融基礎設施等職責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等內容。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中國人民銀行職責也在不斷拓展深化。”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法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的重要基礎,與當前履職實際和經濟金融發展不相適應,迫切需要根據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進行修改,筑牢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法律根基,為推進強大中央銀行建設和金融強國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快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是建設強大的中央銀行,建設金融強國的客觀需要。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求,要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在金融強國的六大關鍵核心金融要素中,“強大的中央銀行”與其他要素關聯緊密,并為“強大的貨幣”等其他要素建設提供支持。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馬駿表示,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是建設強大的中央銀行的客觀需要。強大的中央銀行建立在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基礎上,要在制度與法律層面保障其擁有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的資源、手段和能力。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是建設強大的貨幣的客觀需要。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負責調控貨幣總閘門。管好貨幣是中央銀行維護幣值穩定的具體要求,需要在法律上健全基礎貨幣投放機制和貨幣供應調控機制,明確中央銀行監督管理貨幣的職責、資源和行政處罰權。
“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基礎條件和時機業已成熟。”馬駿表示,2003年以來,我國在逐步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推進征信、支付清算、貨幣金銀、反洗錢、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業綜合統計等監管方面取得積極進展,具備了修法的實踐基礎。
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履職規定
關于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方向,代表們提出的建議包括:強調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明確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明確建立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履職規定,增加機構改革后的新職能,完善金融穩定職責及手段,完善對金融市場的管理職責及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監督檢查權限范圍;強化建設強大的貨幣的法治保障;強化做好“五篇大文章”相關工作職能等。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林建華建議,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要求;建立健全黨管金融的體制機制,切實把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轉化為金融治理效能。他還建議,健全中國人民銀行的治理制度,完善履職手段;繼續堅持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完善中央銀行會計制度和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完善財務緩沖和利潤分配制度,增強中央銀行財務實力,為依法履職提供堅實支撐。
“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聚焦建設強大的中央銀行機制,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金鵬輝建議,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履行職責規定,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擬定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制度等職責;完善對金融市場的管理職責和手段,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和管理金融市場運行情況的職責,引導金融工具的創新,充分發揮金融市場有效引導資金流動、提高資金配置效率的作用;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政策的職責,為國家產業政策的有效貫徹實施提供長期、穩定的融資制度支持。
王均坦建議,強化建設強大的貨幣的法治保障。王均坦表示,強大的主權貨幣是金融強國的基石,建議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中,強化維護幣值穩定、促進人民幣跨境投融資、交易結算等法律機制,增加提升國際儲備貨幣地位等內容,明確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以及相應的風險防控職責。同時,建議賦予數字人民幣與實物人民幣同等法律地位,為發行數字的貨幣及跨境使用提供法律依據。
馬駿建議,優化違法處罰規定措施,綜合考量金融違法行為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變化等因素,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合理設立處罰規則,適度調整處罰力度。例如,規定處罰金額為涉案金額的倍數、比例等,提高金融市場違法成本,鞏固金融市場的嚴肅性,切實增強對金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度。